一本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效辩护的书籍出版面世
从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写入刑法定罪与量刑规定来看,其轻重程度相比于以往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与量刑是要稍微重些的。因为,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只要构成传销活动入罪即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之规定,是非法经营活动构成,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,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显然,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与量刑要稍重于非法经营罪。
但是,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将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入罪,讨论修正稿时,当时立法专家讨论通过和采纳的是“草案二稿”而非原“草案一稿”,1即考虑传销活动“骗取财物”的根本属性,将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列入合同诈骗罪之后(就是考虑传销犯罪和合同诈骗罪共同骗取之属性),同时,将“拉人头”传销活动与“收取入门费”传销活动两种类型作为入罪并叙明罪状,而将“团队计酬”型传销活动剔除犯罪之列。此后,有关于“团队计酬”型传销活动刑事责任处理问题,存在争议,有的主张无罪,有的主张仍以非法经营罪按之前最高院《批复》论处。2
直至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、最高检和公安部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出台,“团队计酬”型传销活动,才有正式解释规制定论。然而,《意见》在第五条对于“团队计酬”作单独条款规制与定论,将团队计酬作无罪规定,同时又不彻底,既规定了“单纯式”团队计酬不作为犯罪处理,也规定了“复杂式”或“变样式”团队计酬仍按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对待。
相当于,既开了无罪“口子”,又作了有罪“保留”。
这样规定,按照司法逻辑学原理来看,是不可理喻的。但是,立法者应该是考虑到中国实际国情,作为一个人口大国,真正传销活动不仅体现骗取他人财物之实质,更体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破坏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人们诚信体系,为此,明确规定将“拉人头”传销和“收取入门费”传销(毕竟这两种传销类型,为世界各个国家所否定和打击)明定入罪范围内,而将“团队计酬”传销作了模棱两可式规定。3
也就是这样,看似“模棱两可”“孰是孰非”的规定,正属于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理解和司法实务应用上特殊和复杂之处。不仅“团队计酬”如此,其他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、要件之要素认定上,也是存在“两者混同”“两者兼具”的情形,短时间让人无法有效的理解、掌握和熟练应用。如果没有经过专门学习、经历过多宗传销案件办理的人,是无法完全弄清楚的。
又诸如:
对于诈骗型传销,还是经营型传销的区分;
是计酬或返利建立在人员数量增加上,还是计酬或返利依据建立在销售业绩上的区分,或两者均有、一者为主另一者伴随区分;
是“拉人头”式计酬、还是“收取入门费”式计酬、或是“团队计酬”的区分;
是传销型集资诈骗活动,还是诈骗型传销活动区分;
是层级和人数的金字塔“裙带”关系,还是层级和人数的“熔断”关系区分等。
不仅如此,传销活动在表现形式上,还经常和集资诈骗、非法经营、商业促销、网络分销、微商等交叉和融合。传销行为在行为手段和形式上也花样翻新、变化多样,经常以其他领域作依托,或与其他领域融合。尤其目前网络技术快速发展,线上瞬间连接的快捷和便利性,使得传销行为经常和直销、消费返利、网络分销、微商等联系与交叉,两者兼具、两者并存。但是,书籍作者张元龙认为这些均是外在表现形式,只要抓住传销活动内在构成要件、要素之实质,即可了解传销活动运行之规律,以及有效分辨和司法实务把握与应对。
但是,法学界在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学术研究上,更多注重对于罪名刑法规制的研究、刑事治理对策上研究,而对于罪名内在构成要件、及要素、内在区分、辩护角度之研究,微乎甚微。
作者张元龙在学术文库《知网》上查阅和搜索,有关于“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规制”的论文有104篇,有关于“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治理”的论文有19篇。而论文中内容涉及“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”的研究论文只有4篇。
为了帮助营销领域实际经营者、从业人员、司法实务工作者能够全面理解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、内在要素,有效的应对当前网络经济环境下传销活动多发之形势,作者用了近一年时间,就自已对传销活动多年来的研习,结合作者办理多起全国范围重大影响之传销历史名案,写作了一本《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精准、有效辩护论》著作,并交付于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于2019年11月第一次印刷,现正式出版发行。
《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精准、有效辩护论》由我国著名的法学名家、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、博导、法学研究所研究员、原国际法研究所所长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、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陈泽宪题序。
《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精准、有效辩护论》著作,主要从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着手,着重分析和阐述要件下面具体要素。通过对入门资格问题、计酬或返利计算依据问题、层级和人数问题、组织和领导者问题、团队计酬问题和客观骗取问题,以及该罪名和其他相临近罪名之区分,来对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全面的解构,且对以上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解答。
书籍目录:
引注:
1.王涛:《“团队计酬”式传销的前世今生》载于《犯罪研究》“检察官论坛”,2014年第2期。
2.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《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》,内容规定:对于1998年国务院全面禁止传销活动后,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,以非法经营罪论处。
3. 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五条第二款:以销售商品为目的、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“团队计酬”式传销活动,不作为犯罪处理。形式上采取“团队计酬”方式,但实质上属于“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”的传销活动,应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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